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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应知应会知识问答
       一、《山西省治理道路优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省于2008年出台了《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于2008年7月1日开始实施,是我国第一个规范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的地方政府规章。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治超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事业单位改革后,监管主体需要重新明确;
  ◆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修改,立法依据发生重大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修订实施,为源头治超监管提供了新的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技术新系统、信用惩戒等在行政管理领域得到普遍应用,需要将这些新手段应用于源头治超工作中。
  修订后名称改为《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同时废止《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货物运输货运单使用管理办法》。
  二、《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正式实施?
  答:《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 第301号)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三、《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我省源头治超工作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源头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源头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共计21条,全文2000余字。其中:       
  ◆第1一16条分别明确和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举报处理、表彰奖励、科技治超、源头单位职责、禁止行为、工作人员、网络货运、驾驶人员、检查要求、案件移送、信用治超等内容。
  ◆第17一19条为法律责任。重点明确了源头企业、货运车辆、从业人员、驾驶人员等违反相关职责义务和禁止性规定后的处罚条款,部分罚责需要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进行处罚。
  ◆第20一21条分别明确了基本概念、实施时间的相关内容。
  六、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源头治超工作,将源头治超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完善责任倒查机制,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并定期更新。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做好源头治超工作。
  七、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公示的源头单位的治超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源头单位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源头治超相关工作。
  八、对网络货运经营者及驾驶人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答:鼓励通过网络货运平台开展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车辆装载的要求,不得指使或者强令要求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规定货运车辆驾驶人随车携带货物装载单并配合查验,主动拒绝超限超载运输。
  九、货运源头单位的定义是如何规定的?
  答:源头单位是指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
  十、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源头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有哪些?
  答:1.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2.对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3.完善车辆装载配载登记和货物装载单存档等;
  4.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登记,出具货物装载单;
  5.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施和信息监控设施;
  6.将货物装载单、监控视频等数据实时传输至源头治超信息管理平台;
  7.及时处置源头治超隐患,并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前款规定的货物装载单应当记载源头单位名称、车辆号牌号码、车货总重、货物种类、出场时间等基本信息。
  十一、源头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1.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2.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3.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
    4.篡改、隐瞒、销毁源头治超数据、信息;
    5.拒绝、阻碍源头治超监督检查。
  十二、《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对车辆驾驶人员有哪些规定?
  答: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拒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随车携带货物装载单并配合查验。
  十三、源头单位违反《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应当履行明责的规定,未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未明确工作职责,未对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未完善车辆装载配载登记和货物装载单存档等制度,应当如何处罚?
  答:根据《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十四、源头单位违反《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应当履行职责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登记,出具货物装载单,应当如何处罚?
  答:根据《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十五、源头单位违反《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应当履行职责的规定,未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施和信息监控设施,未将货物装载单、监控视频等数据实时传输至源头治超信息管理平台,未及时处置源头治超隐患,并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根据《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 源头单位违反《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的,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的,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根据《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每辆次一万元罚款。
  十七、源头单位违反《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规定,篡改、隐瞒、销毁源头治超数据、信息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根据《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源头单位违反《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规定,拒绝、阻碍源头治超监督检查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货运车辆驾驶人违反《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规定超限超载运输,未携带或者不配合查验货物装载单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根据《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对源头治超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要求有哪些?
  答:源头治超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书面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十一、《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对信用治超是如何规定的?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源头单位的违法超限超载等失信行为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山西)网站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