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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长治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对疫情防控期间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隐瞒病情、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疫情期间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明知自身已感染、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或者次密接者,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或者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的人员,以及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确诊病例的县(市、区)的人员,故意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三、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以暴力、威胁方式冲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逃避正常检查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红白事、培训讲座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不按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导佩戴口罩、体温检测、查验三码或登记信息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以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四、各交通场站、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农贸市场、景区景点、公园、文化场馆、电影院、网吧、健身房、演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KTV、舞厅、游戏游艺厅)、酒吧(清吧、慢摇吧)、棋牌室、台球厅、剧本杀、密室逃脱等重点场所,未执行疫情防控工作规定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五、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大型活动、演出赛事、红白事、会议培训等聚集性活动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六、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诊治新冠肺炎可疑症状患者,全市诊所、药店违规售卖“一退两抗”药品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七、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八、以销售防疫物品、募集捐赠物资、在线诊断、或者利用疫情、打着机票、火车票“退改签”等方式进行诈骗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九、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一、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二、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三、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或者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或者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或者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四、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它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予以依法严厉打击
      希望全市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
      举报电话:110
           长治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长治市公安局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