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春节”“元宵节”临近,祭奠先祖、回乡探亲、节日旅游人员也日益增多,全县森林防火形势严峻。为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备、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县将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具体要求通告如下:
一、禁止区域
全县境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一切野外用火行为。林区乡镇及平川区的通道绿化带、绿化景点景区实行野外禁火。
二、禁放禁火要求
(一)严禁在林区、景区和边山地带进行野外用火;严禁燃放鞭炮、礼花、烧荒、上坟烧纸、点烛等行为,一律实行文明祭祀、科学祭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等新兴“网红”产品。严禁上山打猎狩猎、使用电猫等行为。
(二)各乡镇各村要广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和野外用火的危害性,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要加大防火巡查密度,严密排查消除各种火情隐患,坚决杜绝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三)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做到不燃放,不在野外违规用火。
(四)对我县境内制售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冷光烟花”、“钢丝棉烟花”,特别是在林区、景区和边山地带实施野外用火并屡教不改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因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引起森林火情的,将依法给予法律处罚。
特此通告
长子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2年1月22日